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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收錄標準/表演藝術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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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收錄準則是針對表演藝術人物的條目的收录标准參考指引,用於判斷一個列表條目是否適合單獨存在。

然而,編者不應以本指引作為建立條目的唯一依據。即使符合條件,也不一定需要為其建立獨立條目。

未滿足本指引的條目,如滿足《通用收錄標準》或其他專題收錄標準的要求,則仍可收錄;三者皆未滿足者,應當依照本指引、通用收錄標準及相關專題收錄標準的要求進行修改,如最終仍未能符合要求,或會被提請刪除

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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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員如在任何電影、電視劇、動畫、電子遊戲、廣播、舞台表演等作品中扮演:

  • 主角,或
  • 重要配角[註 1]

而該作品:

  • 經過商業發行,或
  • 本身滿足其他收錄標準,

該演員可獲收錄為一個單獨條目。

配音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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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音員如在任何電影、電視劇、動畫、電子遊戲、廣播、舞台表演等作品中為:

配音,而該作品:

  • 經過商業發行,或
  • 本身滿足其他收錄標準,

該配音員可獲收錄為一個單獨條目。

就為真人電影與真人電視劇中的真人角色配音者而言,如無可靠來源證明其在創作事務上有不亞於為非真人角色配音者的參與,上述規定不適用。

導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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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電視劇、動畫、電子遊戲、廣播、舞台表演等作品如:

  • 經過商業發行,或
  • 本身滿足其他收錄標準,

且擔任其導演[註 2]者不超過兩人,該導演可獲收錄為一個單獨條目。

如有可靠來源指出個別導演只是掛名,掛名者不計入上述的「兩人」。如上位職級(如「總導演」等)存在,一般的導演不適用上述規定,有可靠來源指出擔任上位職級者全數屬於掛名時除外。

編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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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電視劇、動畫、電子遊戲、廣播、舞台表演等作品如:

  • 經過商業發行,或
  • 本身滿足其他收錄標準,

且擔任其編劇[註 3]者不超過兩人,該編劇可獲收錄為一個單獨條目。

如有可靠來源指出個別編劇只是掛名,掛名者不計入上述的「兩人」。如上位職級(如「總編劇」等)存在,一般的編劇不適用上述規定,有可靠來源指出擔任上位職級者全數屬於掛名時除外。

監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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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電視劇、動畫、電子遊戲、廣播、舞台表演等作品如:

  • 經過商業發行,或
  • 本身滿足其他收錄標準,

而擔任其監製者有可靠來源證明[註 4]

  • 在創作事務上有不亞於導演或編劇的參與,或
  • 其參與的作品所屬的類型在所屬的地區通常由監製一職主導[註 5]

且滿足上述兩條中的至少一條的監製不超過兩人,該監製可獲收錄為一個單獨條目。

如上位職級(如「總監製」等)存在,而該(等)擔任上位職級者滿足上述除人數以外的規定,一般的監製不適用上述規定。

選秀節目參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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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秀節目不僅是一個比賽,參賽者需經過歷時多日的一系列競賽,並被攝製成至少數集的綜藝節目播放。一個滿足收錄標準的選秀節目,其最後總排名中前五名的參賽者一般滿足收錄標準,其他參賽者除非滿足其他收錄標準,否則一般不予收錄。僅以組成新團體、選拔團體成員為目的的選秀節目的參賽者不應因名次而符合收錄標準。

前五名參賽者的定義如下:

  • 按節目官方明確公布的最後總排名。
  • 如官方沒有明確公布總排名,而節目的其中一回合將參賽者篩選至五名或少於五名,且其後沒有復活賽、踢館賽等項目讓該回合晉級者以外的人士加入比賽,則晉級者屬於前五名參賽者。
  • 如節目未有五強回合,且官方只公布總分,但沒有明確公布總排名,可按可靠第三方來源對總分的總結。但如官方只是公布影響結果的多類數字,未有綜合計算,則任何第三方來源的總結均不能接受。任何情況下均不接受編者自行總結。
  • 如有五強參賽者為團體名義,該團體視作一名參賽者,亦只視該團體滿足收錄標準,團體成員個人不能繼承。
  • 如排名第五的參賽者多於一名,均可視作滿足收錄標準。

選美節目(不論本身是否同時為選秀節目)類推適用上述規定。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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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員、配音員、導演、編劇、監製等製作人員如因參與電影、電視劇、動畫、電子遊戲、廣播、舞台表演而:

  • 獲得滿足收錄標準的獎項,或
  • 被普遍認為在相關領域作出特別積極或創造性的貢獻,

亦可獲收錄為一個單獨條目。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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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重要配角」是可以分攤主角戲份、互動密切的角色;可參考各影視頒獎禮最佳男/女配角的提名的份量(指戲份,不是指演技),及官方網頁角色介紹。「重要配角」不包括跑龍套閒角臨時演員等,如同事甲、同學乙等角色,此等角色或有名字、有對白,但故事主線並非在其身上,或只是偵探劇中數個案件中某一段落出現的疑兇、受害者之類。
  2. ^ 導演職系有時會出現不同命名,例如傳統上臺灣電視界的導演職系可能稱為「導播」,香港電視界的導演職系可能稱為「編導」等。
  3. ^ 編劇職系有時會出現不同命名,例如香港編劇團隊的領導者常稱為「編審」,日本動畫編劇團隊的統籌者則稱為「系列構成」,中國大陸電子遊戲劇情團隊的負責人也稱為「劇情策劃」或「IP負責人」等。部分作品的創作人員名單有「故事」一職,與編劇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通常指構思故事大綱的人,此職位應視為低於編劇。
  4. ^ 監製不可默認滿足收錄標準,因為有些類型作品的監製一職(例如電影),較多出現掛名情況,或只負責製作預算等非創作事務。
  5. ^ 例如傳統上香港電視界的監製(不包括合拍劇)。